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凤冈县永安镇街上玩耍时看见一渔具店有渔网出售,吴某某便在该渔具店内花80元人民币购买一张拦河网。经吴某某提议,吴某某、张某某二人决定到湄潭县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河段使用拦河网捕鱼。当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张某某到达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后二人将渔网安置到河里后离开现场,当日因吴某某临时有事,二人未能如期收网。2020年4月23日19时许,吴某某准备水桶一个、手电筒一只后邀约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满某某(另案处理)去收渔网,随后由吴某某驾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安置渔网的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河段收网,吴某某、张某某走到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漫风洞河段的河中起网,王某某、田某某、满某某负责用手机电筒为吴某某、张某某起网捕鱼提供照明。经公安机关清点、称量,吴某某、张某某收网后共捕得螃蟹二只(重量为:0.085kg)、四尾鱼(重量为:0.105kg)。经公安机关对该拦河网进行检查,拦河网内网网目间距为:2.5cm、外网网目间距为:6c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拦河网1张、水桶1只、鱼4尾、螃蟹2只、手电筒1只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贵州省农委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吴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南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526****;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