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5******,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振兴社区**楼**单元**室,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单元**楼东户,个体户,2018年10月被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街**组**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楼前**平房,阿巴嘎旗**经销部负责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将该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锡林浩特市**合作社名义向锡市民族宗教局申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为其虚开的一张20.08万元的2650克拉斯割草压扁机发票。结合合作社的相关文件以及以及合作社与阿巴嘎旗**经销部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协议,骗取财政局支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万元。张某某明知吴某某未购买农机,仍为其开具农机发票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帮助,并要求其在小张农机走账扣留3万元资金。(包括税款7723.08元)未销售农机从中获利2.2277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企业档案登记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件、项目申请表、会议纪要、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表、购机协议书、购销合同、支票、销售发票、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王某某、阿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张某某为其虚开的发票以及伪造的销售合同、销售协议骗取锡市财政局支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万元,数额巨大。张某某明知吴某某未购买农机仍为其虚开发票,且从中谋利2.227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张某某对吴某某的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波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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