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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兰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苍山县**种植专业合作社下设的苍山县**资金互助社**分社的名义,通过业务人员,向村民宣传,非法吸收其社员外的村民存款5427229.7元,至今约有70万元无法兑付,给储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吴某某的经办员非法吸收村民存款4574453元人民币,至今约有47万元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存单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联系电话:1301352****。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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