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6********,满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西下营**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130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商议共同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上偷挖柏树根,并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负责上乌拉山偷挖柏树根,被告人吴某甲负责驾驶车辆接送人员上下山,开支由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三人共同负责,费用平摊,利润平分,每天支付被告人赵某某工钱人民币20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租用的一辆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从河北省出发,当日晚上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住宿。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面包车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送到京藏高速公路**公里桥洞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下车徒步从**沟去乌拉山上偷挖了2个柏树根,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又开车将三被告人接回**镇住宿处。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开车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送到乌拉山上,当日没有挖到柏树根。同年3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开车又将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送上乌拉山偷挖柏树根,当日偷挖了1个柏树根。同年3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开车再次将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送上乌拉山,三被告人偷挖了14个柏树根。当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开车接上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途经公庙子收费站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公庙子中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当日逃跑后,于次日主动投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依法查获扣押被偷挖的17个柏树根及手锯等作案工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17个柏树根价值人民币3860元;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三被告人管制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管制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剑
2019年11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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