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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徐某某等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承包工程,住宜兴市**街道**巷**号**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物流,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新村**号**室(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 室)。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蒋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6日经宜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蒋某甲的弟弟蒋某乙想帮蒋某甲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就找到了其朋友王某某,委托王某某找人办理此事,于是,王某某找到了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谎称能帮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以需送礼疏通关系等为名,骗得蒋某乙人民币130000元。5月19日,蒋某乙觉得此事办不成,正协商如何退款时,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告诉被告人吴某某,他朋友被告人施某某能办成此事。

2019年5月底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再次谎称能帮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为由,以托人找关系需送礼、判缓刑要交罚金等为名,骗得蒋某乙人民币200000元。事后将骗得的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还给蒋某乙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8月17日、9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施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亲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施某某的亲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凌连军(另案处理)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吴某某、施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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