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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曹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汉族,湖南省**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县**镇**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汉族,河南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汉族,湖南省**县人,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汉族,甘肃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易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易某甲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文化酒店等酒店内招募十余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业务,卖淫收入共计700余万元。其具体犯罪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先是安排人员在万家丽文化酒店以公司名义开设多个房间,将其中一个房间作为卖淫女上班时所在房间,其它房间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房间,为逃避查处,需要不定期更换酒店的楼层和房间。以每单700元到1200元不等的提成价格专门招募卖淫人员到其组织内提供卖淫服务,卖淫人员在加入前需要该组织进行面试,确定卖淫服务的价格,根据卖淫人员情况,该组织确定的卖淫价格从1900元到2800元不等。同时,为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有时需要扣留卖淫人员的部分提成。该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相关人员每介绍一个客人可领取一定的分成。

在上述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建立专门的微信群,安排组织内各人工作,对组织活动进行全面管理;被告人曹某某负责酒店现场管理活动,并按上级安排管理卖淫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罗某某负责对卖淫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卖淫小姐进行面试,确定卖淫价格;被告人吕某某协助罗某某的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每日卖淫业务的对账工作,经财务人员核算后向卖淫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发还提成和工资;被告人李某某、易某甲原来在万家丽酒店内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后加入吴某某的该组织负责招揽客人,客人到达酒店后负责将客人带到卖淫人员所在房间。

2019年1月1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万家丽文化酒店内现场查获该组织的卖淫人员12人,并将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抓获。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记账本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廖某某、胡某某、萧某某、刘某某、梅某某、茶向花、易某乙、熊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卢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向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微信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招募手段,管理十余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易某甲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易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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