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镇**社区**组,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街道。2011年10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队**号,捕前住址同上。2011年8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街**排**号,捕前住址同上。2011年8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道**排**号,捕前住址同上。1989年12月25日因犯强迫妇女卖淫罪被河北省遵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1996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排**号付**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4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粱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及一男子(四人身份待核实)以租被害人丁某某货车拉海鲜为名,将被害人丁某某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引骗至怀来县沙城镇火车站附近一巷子内,一男子骑自行车碰撞丁某某驾驶的小货车(蒙******)伪造交通事故,其他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分工,分别扮演被撞人家属、邻居以及货主等角色,以被撞人受伤严重需要治疗费为由,向丁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
2、2019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粱某某、杨某某等六人以租被害人李某某的货车拉药材为名,由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从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引骗至怀来县沙城镇顺城街怀来博爱医院西南侧一巷子内,被告人杨某某用自行车碰撞李某某驾驶的长安双排客货车(蒙******)伪造交通事故,其他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分工,分别扮演杨某某的邻居、女婿以及货主、货主的员工等角色,以杨某某被撞病情较重为由,在怀来县医院附近的尚缤烟酒店内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杨某某五人预谋在唐山市遵化市伪造交通事故向他人索要钱财,以到遵化拉栗子为由,被告人曹某某从内蒙古赤峰市租来被害人褚某某的小型货车(蒙******),并引骗至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在实施过程中五人被先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女士自行车一辆;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照片说明、怀来县医院门诊处方笺、怀来县公安局工作说明、村委会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微信扫码付款截图、住店信息、手机通讯记录;
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尚某某、安某某、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褚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被告人对实施犯罪地点辨认、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同案犯的辨认、对协议书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粱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制造假交通事故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索取他人财物7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粱某某、杨某某索取他人钱财20000元,数额较大,六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粱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富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粱某某、程某某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5册;
3.随案移送女士自行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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