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被原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0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村租赁民房,并从他人处购买**、**、**”等空酒瓶以及外包装盒,雇佣被告人朱某某采取以低价白酒灌入上述高档白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等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500元。2019年1月15日,在吴某某租赁的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民房内查获**216瓶、**9瓶、**7瓶、**72瓶、**78瓶、**48瓶、**84瓶、**150瓶,合计价值人民币59100元。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等洋河系列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000余元,案发后在其租赁的上述民房内扣押**590瓶、**40瓶、**4瓶、**4瓶,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品牌酒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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