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绰号“老壳”,1999年9月23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 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 年9月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2000********,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 年7月1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10月2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2000********,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罗定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伙同梁某某、江某某、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罗定市罗镜镇新榕“翠竹山庄”食宵夜,期间梁某某与蔡某发生口角。梁某某、吴某某等人食完宵夜后密谋策划报复,吴某某回家准备好工具后打电话叫李某某开来一辆小轿车,然后上述6人一同来到罗镇新东村委路口截停李某光驾驶的粤HFG****小轿车,并使用工具打烂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部位。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小车损失合计为人民币6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吴某某、黎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对李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文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黎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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