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4********,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族自治区融水**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委会**村**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邓州市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蔡某某报警称被诈骗损失185万余元。邓州市公安局侦办过程中,侦破了以吴某某为首开办、买卖对公账户团伙案。查证: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明知他人要用其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出售给他人使用。其中吴某某办理二套对公账户,获利1200元;李某某办理二套对公账户,获利2000元。经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检索查询,吴某某办理的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800.04元、广州世迹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174724548.06元;李某某办理的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757228.72元。案发后吴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明细、工商登记档案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