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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常熟市**街道**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菜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于2010年4月2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在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区域内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纸牌二八”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于2020年6月10日晚,在常熟市**镇**村**号内,组织参赌人员刘某某、戴某某等11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分别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牌(照片);

2.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政维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二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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