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电梯安装工,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石匠,家住广丰区**街道**居**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E**面包车和李某某(坐副驾驶座)从广丰时代广场到广丰区城南车站寻找作案目标,看见城南车站对面有一栋毛坯房,两人便将车停在华西城旁边,步行到毛坯房,寻找值钱的东西,没有找到。吴某某看到毛坯房隔壁的刘某某自建房四楼的卫生间窗户没有关,就提议到隔壁的人家中偷东西,李某某同意。两人通过搭在毛坯房外面的铁架攀爬到隔壁四楼卫生间窗户,从窗户进入室内。李某某和吴某某到二楼房间翻找值钱东西,李某某在卧室里盗得一条金项链(含吊坠)、一条金手链和400元现金,但当吴某某问他是否找到值钱的东西时,李某某却说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接着两人来到一楼大厅,打开大厅里的电动车坐垫,寻找值钱的东西未果,两人从四楼卫生间窗户爬出,李某某问吴某某有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吴某某说没有,李某某提出要相互摸下口袋,接着李某某、吴某某两相互摸了对方的口袋,口袋里都是空的。接着李某某叫吴某某送他去广场,到广场后李某某下车。6月19日,两人被广丰区公安局民警抓获。7月9日,吴某某、李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损失,刘某某对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项链,金手链价格为12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金大亨商城质保单、萃华珠宝名表城质保单、刘某某监控视频提交清单、天网视频截图照片2张、刘某某家被盗视频侦查情况、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视频截图4张、吴某某驾驶车辆照片2张、两被告人照片6张、作案线路简图1张、常住人口信息表2张、指认照片4张、谅解书2份、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广价鉴字[2020]39号;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1份、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5张;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刘某某家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31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初犯、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部分坦白、赔偿并得到谅解、有前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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