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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巷**号**栋**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栋**房。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号**栋**房,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巷**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分别或者共同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小区等地开设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由被告人熊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等人担任赌场的荷官,被告人彭某某在赌场内提供服务。该赌场先后召集了参赌人员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抽水”从中非法获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自己父母家中电话召集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开设赌场事宜,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共同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开设了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赌场,以150元每小时的工资雇佣谭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500元每天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彭某某担任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王某某、韦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易某某、文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0000余元。被告人熊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收取场地费6000元。

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开设了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赌场,以100元每小时的工资聘用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500元至1000元每场的工资聘用许某甲(另案处理)为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谭某某、易某某、邓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被告人熊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并收取场地费3000元。

3、2019年11月4日至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开设了以“德州扑克”为赌博形式赌场,以150元每小时的工资聘用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荷官,负责发牌、抽水,以500元每天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彭某某担任服务员,提供带客、望风等服务,组织张某某龙某某、谭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7500元。

2019年11月6日7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许某某、熊某某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1日9时许,民警在长沙县**街道**社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熊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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