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公寓**栋**室。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辛集镇荣成村**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将上述二案合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天,沂南县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新建综合楼,天成公司将综合楼项目发包给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承建,广安集团又委托江苏南通天成装饰有限公司具体承建,约定建筑材料由广安集团购买,南通天成装饰公司具体承建。南通天成装饰有限公司将综合楼玻璃幕墙工程交由钱某某的施工队承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系钱某某施工队的成员。2020年7月25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多次利用下班管理松懈之机,交叉结伙将山东广安公司购买存放在综合楼内供钱某某施工队日常施工的铝合金,用面包车运出后变卖至被告人邱某某、苗某某(已行政处罚)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钱某某盗窃数额13450元,李某某盗窃数额11450元,吴某某盗窃数额8000元,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0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20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将工地综合楼内的铝合金用轿车车运出后变卖至苗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后李某某在钱某某的授意下又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工地铝合金变卖至苗纪峰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两次共卖0.345吨。经鉴定,上述铝合金价值3450元;
2、2020年7月26日18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谢某某将工地综合楼内的铝合金用轿车运出后变卖至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0.2吨。经鉴定,上述铝合金材料价值2000元;
3、2020年7月27日18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李某某、吴某某将工地综合楼内的铝合金用面包车运出后变卖至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0.4吨。经鉴定,上述铝合金材料价值4000元;
4、2020年7月28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李某某、吴某某将工地综合楼内的铝合金用面包车运出后变卖至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0.4吨。经鉴定,上述铝合金材料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吴某某、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6492****、1502032****;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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