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 、吴某乙、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被告人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用手锯、剪刀等工具在济南市钢城区**林场**分区**班内盗窃松树4次,累计13棵,其中2020年2月8日盗窃松树3棵,被告人吴某乙、李某某帮忙从山上抬下2棵松树,并帮其将3棵松树装车、卸车。盗窃松树种类为黑松、油松、赤松。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盗窃济南市钢城区**管委会**村黑松2棵。
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盗窃济南市钢城区**林场的13棵松树价值总计148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乙、李某某在2020年2月8日参与盗窃的3棵松树价值总计3700元。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盗窃济南市钢城区**管委会**村的2棵松树价值总计270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赔偿济南市钢城区**林场14800元;于2020年3月22日赔偿济南市钢城区**村2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松树、盗窃工具镐等;2.书证:林权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察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锋
2020年4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证据一宗。
3.被盗松树、盗窃所用工具现扣押于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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