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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小南海蜂窝坝村2社附近的路边,将该处路边的通信井盖子打开,一起用面包车将通信井里的电缆线拖拽出来,并用夹钳截断电缆线装上面包车,后将电缆线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门前的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404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425元。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江北区群众艺术馆对面马路人行道,将该处的通信井盖子打开,一起用面包车将通信井里的电缆线拖拽出来,并用夹钳截断电缆线装上面包车,后将电缆线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门前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81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大堰附近一路边,将该处的一个通信井盖子打开,一起用面包车将通信井里的电缆线拖拽出来,并用夹钳截断电缆线装上面包车,后将电缆线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门前的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985元,两人销赃时被巡逻到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737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骆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的家属共同向被害人陈某乙赔偿经济损失11743元,并获得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奇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69655****;

侦查案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证人名单》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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