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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等2人盗窃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乡**村**一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年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集体户。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由镇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某在贵州省镇远县吃饭时,李某某告知吴某某贵州省黄平县飞机场附近一处果园里有一棵“金弹子”树桩,二人密谋去盗窃该树桩。随后由吴某某雇请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1日晚,由李某某驾驶浙D****C轿车搭载吴某某在前面带路,沈某某驾驶其贵0*****3小型货车搭载罗某某、罗某甲跟在后面,五人窜至黄平县新州镇叶家坳果园内,将被害人李安宁栽种在该处的“金弹子”树桩盗走。吴某某、李某某安排沈某某、罗某某、罗某甲运输到镇远县**镇罗某某家院坝存放。2019年9月2日上午,经李某某介绍,吴某某与严某(另案处理)谈成将所盗树桩以3900元卖给严某、李某某和严某甲。因当时严某在外地,严某就通过其哥严某甲的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出面购买,另转账400元给李某某,安排李某某找人将树桩运输到镇远县***。李某某受严某的委托雇请沈某某将树桩运输到镇远县**杨某某家院坝内存放。2019年9月2日晚,严某得知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已经在调查其购买的树桩后,安排李某某将该树桩尽快处理掉。李某某即将树桩以人民币2000元卖给李某乙(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全部交给严某。2019年9月10日,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从李某乙处将被盗“金弹子”树桩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树桩价值人民币8200元。吴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李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弹子”树桩一棵、铁锹一把;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罗某某、罗某甲、严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在五年以内再犯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625。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作案工具铁锹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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