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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1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互相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并多次将冰毒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一路边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为“人**”的人员。

二、2020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一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冰毒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为“人**”的人员。

三、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邓某甲(另作处理)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村一路边以6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邓某甲。

四、2020年4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园对出路边以6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李某某。

五、2020年4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某等人经微信联系,李某某在东莞市**镇以5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吴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微信昵称为“人不如故”的人员。同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在东莞市**镇以600元贩卖冰毒一包给吴某某。

六、2020年4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某经微信联系,李某某在东莞市**镇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吴某某。

七、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邓某乙(另作处理)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邓某乙。

八、2020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黄某甲(另作处理)经微信联系,约定李某某以7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李某某,黄某甲支付了毒资,但李某某没有交付毒品。同月17日2时许,李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园对出路边以9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已支付毒资588元。后李某某拿到毒品后来到黄某甲位于**镇**医院旁**住宿303房内将毒品交给黄某甲,并和黄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园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次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吴某某提供的线索,在东莞市**镇**路10号1栋1604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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