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河北省安国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分两次在安国市**街(原**市场)其经营的成人用品保健店内,将“又大又硬”、“干完又硬”两种保健品卖给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蠡县**村至**村公路转弯处其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销售。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从一妇女购进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G8硬硬硬并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05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