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7********,汉族,初中,户籍在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号,1999年因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千元,2003年1月因盗窃罪、销赃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2009年7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汉族,初中,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平房。2013年因聚众斗殴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上述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21年1月7日至1月22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在网上获得可以到老挝金三角特区贩卖银行卡获利的信息后,便与其朋友被告人李某甲商量出卖出租银行卡牟利,让李某甲给其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每一张卡一千元一个月的好处费。2019年12月中旬至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西宁市办理了十余张银行卡,并办理了关联的手机卡,只身出境到了老挝金三角特区,找其在网上认识自称“空炮”的收卡人,由“空炮”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款项结算走账,尝试牟利。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回到了四川仪陇县。李某甲和他两个姐姐李某乙、李某丙在吴某某的陪同下,在仪陇县的银行共计办理十七张银行卡和相关的手机卡。2020年1月4日,吴某某出境到老挝金三角特区,将上述办理的银行卡上交至“空炮”,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款项走账,从中牟利。受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才从老挝返回国内。
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甲所提供的银行卡,被境外杜某某等人的诈骗集团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用来收取诈骗款项,其中李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0900********),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多次收取被害人高某某的被骗款项共计997500元,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吴某某本应从中获利一万七千元,实际获利一万两千元。被告人李某甲本应获利六千余元,实际获利一千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元树花园附近一牛肉面店内,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12日,在被告人李某甲的配合协助下,被告人吴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一大厦9楼,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李某甲手机截屏图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办卡情况列表、高某某被诈骗案调查报告等、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银行卡查询记录、李某甲银行卡查询情况 、吴某某银行卡查询记录;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吴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李某乙、李某丙证言;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因两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两被告人均可以从宽处理。因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对两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其有三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因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吴某某,具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有一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睯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现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副本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补充书证十一份五十页;
8.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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