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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街**号,住址**。吴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到临漳县公安局章里集派出所投案自首,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日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县**镇**庄**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县**路**号楼**楼**,邯郸市**县**公司职工。江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到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村**组**号,住址**。李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到成安县商城派出所投案自首,于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县**路****小区**幢**单元**室,住址**。郭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到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某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决定追诉。莘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以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王某某(已判决)在*县成立*县****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王某某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等乡镇通过发展银行信贷员、通过信贷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在*县****合作社存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等手段在社会非法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吴某某系**分社负责人、被告人江某某系**分社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系**区域负责人、被告人郭某某系会计兼业务员,四被告人负责发展银行信贷员吸收存款并获取提成。经审核鉴定:吴某某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共吸收资金19402920元;江某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共吸收资金20306500元;李某某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共吸收资金3286200元;郭某某2014年4月至5月帮助**合作社在****镇范围内吸收存款1311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29750****;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90330****;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县**路**号楼**楼**,联系电话:1990320****;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路****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90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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