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因赌博,于2007年10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8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5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秀山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横店镇荆江路**号、横店镇七一村、横店镇长征博览城附近山上、横店镇荆溪社区下校头政通中路家中开设赌堂,供他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抽头,并雇佣被告人姜某某在赌场望风、烧饭、买饭等。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为使赌场生意更好,以获取更多抽头,由被告人杜某某在赌场内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形式给赌博人员置换现金用于赌博。2019年2月10日晚,卢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堂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4555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经查,自2018年1月6日起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在上述赌场内置换现金175天共计89万余元,在该期间抽头获利至少70000元。
2019年2月10日,民警在本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次日,在本市横店镇荆江路**号抓获被告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微信转账明细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韦某某、杜某丙、杜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134********)、姜某某(178********)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139********、13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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