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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杜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19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载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来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由被告人吴某某剪电缆线,被告人杜某某扶住楼梯,被告人李某甲收电缆线,三人共同将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台商区分公司安装在此处的电缆线剪断(经检测,比重为1.686公斤}米;经鉴定,价值为65元}米,),被告人吴某某将偷来的电缆线载至惠安县**镇**村一废品收购站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另案处理),共获利人民币154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分给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二人200元。经计算,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2120.40元。

2、2020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三人一同驾车再次来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村委**街**号,由被告人吴某某剪电缆线,杜某某扶住楼梯,李某甲收电缆线,三人共同将中国**有限公司台商区分公司安装在此处的电缆线剪断,而后被告人吴某某将偷来的电缆线载至惠安县**镇**村一废品收购站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利人民币282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分给李某甲、杜某某二人200元。经计算,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529.85元。

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经**派出所书面传唤后自动到该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22日,因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已赔偿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表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台价认定(2020)3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50.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年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二万元的幅度内处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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