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乳名某某某),男,1980年10月1日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3271980********,布依族,职高文化,个体户,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10月28日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册亨县人,户籍所在地册亨县**镇**街**组**号,现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5月28日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0********,布依族,职高文化,无业,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镇**路**号。2013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8年9月12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镇**路**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册亨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6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在册亨县城内,各自通过现场或微信形式销售地下“六合彩”,按照一定的比例赔付,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支付吴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各自所售的中奖额,同时给予吴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各自销售额9%的提成。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其妻吴某某进行销售,并帮助杨某某进行收款、付款等,杨某某支付其费用7800元。2020年3月19日,经黔西南智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吴某某处累计投注“六合彩”合计金额930577元,其抽头渔利数额为83751.93元;罗某某处累计投注“六合彩”合计金额693662元,其抽头渔利数额为62429.58元;刘某甲处累计投注“六合彩”金额245144元,其抽头渔利数额为22062.96元。吴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册亨县体育场旁边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某、刘某甲分别于同年7月31日、8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杨某某于同年8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产品销售清单等;2.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经济鉴证书等;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杨某某、吴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肖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吴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册亨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册亨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册亨县**镇**路**园**栋**号。

   2.案卷材料20册,起诉书28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