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1********,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铜仁市万山区**工程公司**,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03年10月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1年。2007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1********,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9********,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规定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区所有河流为禁渔期。
1.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三人在万山区黄道乡长坳村河流边,利用吴某某用鞭炮中的火药、引线、玻璃瓶等物改装成的“自制鱼雷”在该河里炸鱼,吴某某点燃了两枚“自制鱼雷”扔到河里炸得约20条小鱼并捞起,杨某甲带回家食用。
2.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吴某某车上拿了三枚“自制鱼雷”后与杨某甲二人前往下溪乡桂花村,途中遇到被告人杨某乙,二人便邀约杨某乙一起炸鱼。后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三人行至万山区下溪乡桂花村蔬菜大棚旁河边,杨某甲先扔了一枚“自制鱼雷”到河里炸得两三条小鱼,后刘某甲在点燃第二枚“自制鱼雷”准备扔河里时不慎将自己的右手掌炸断、右肩及腹部大面积受伤,见状杨某甲、杨某乙二人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
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万山区人民政府通告、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公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乙三人无前科;杨某甲有前科。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拘役3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对吴某某、刘某甲二人判处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对杨某乙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万山区**乡**村**组,电话1988515****;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电话1372157****;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电话1866860****;被告人杨某乙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电话187856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 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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