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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837,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自然村。2011年7月12日,吴某某因诈骗被宁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群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633,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村***。2011年7月12日,杨某某因诈骗被宁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胜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来到黄山市休宁县汪村镇、黄山市黄山区三口镇、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等地农户家中,以收购草药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谎称其系老中医,为被害人看诊并开出载有 “牦牛鞭”的药方,称用牦牛鞭作药引能治疗被害人的各种疾病。将“牦牛鞭”以100元至200元每克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9500元(以下均称人民币),杨某某骗取人民币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5日中午,吴某某来到休宁县汪村镇汪村村上汪组汪某甲家中,自称其是吴佳生,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1300元。

二、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吴某某来到青阳县陵阳镇兰溪村建德组宁某某家中,自称其是吴佳生,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100元。

三、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吴某某来到青阳县陵阳镇兰溪村岭头组施某某家中,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300元。

四、2019年7月6日,吴某某来到黄山市黄山区三口镇汪家桥村夫子山组盛某某家中,自称其是吴佳生,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2000元。

五、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吴某某来到休宁县汪村镇大连村上大连组吴某乙家中,自称其是吴佳生,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5800元。

六、2019年6月25日,杨某某来到休宁县汪村镇汪村村上汪组汪某乙家中,自称其是杨胜之,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1000元。

七、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来到休宁县汪村镇大连村上大连组吴某丙家中,自称其是杨胜之,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1400元。

八、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杨某某来到休宁县汪村镇田里村岭脚组汪某丙家中,自称其是杨胜之,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500元。

九、2019年7月7日中午,杨某某来到青阳县陵阳镇兰溪村排上组陈某某家中,自称其是杨胜之,用上述方式出售“牦牛鞭”,骗取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牦牛鞭”、便签本、克称、地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药方、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宁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苏某甲、苏某乙、陈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吴某乙、汪某丙、汪某乙、汪某甲、吴某丙、盛某某、宁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电子数据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对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谎称“牦牛鞭”能做药引治疗各种疾病,并开具药方高价销售“牦牛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两万元,判处杨某某拘役两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组**村;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村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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