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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经预谋,在晋江市**镇**村“**”店内,虚构能够不经过考试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并于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25日,以代办驾驶证、无需考试、尽早拿到驾驶证等理由诈骗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5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开发区“**”咖啡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将上述赃款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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