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家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2000********,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2019年1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受他人指使,二人将两瓶藏匿有毒品的豆腐乳罐头分别从永德县韵达快递和中通快递邮寄到昆明市西山区**村,并随即乘车准备到昆明接货。同日15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和杨某某乘车途经云县公安局警务站被查缉民警检查时,民警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着两张快递单据(一张系中通快递,单号为:731165********、另一张系韵达快递,单号为:31026********)。后民警分别对两张快递单据的货物进行截留检查,从单号为31026********的韵达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997.6克,从单号为731165********的中通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993.5克,本案查获毒品氯胺酮净重共计1991.1克。2019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乡“**旅馆”406号房间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和杨某某应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燕宾

2020年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 侦查卷3册,光盘17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