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建省霞浦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外号为“小黄”的男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2月25日被查获,利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房**楼和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一楼两处场地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并通过为赌徒提供微信余额换现金的服务收取相应手续费。“小黄”在赌场内负责管理,摆放桌椅及开庄暖场。两人雇佣被告人林某某为赌场抽头渔利。赌场每日从14时左右开始至24时左右结束,每日纠集赌徒达20人以上,以用扑克牌进行“拔点”的赌博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到被查获止,被告人吴某某等从中抽头渔利达约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1000多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房**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扣押清单、收缴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赌现场记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言黄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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