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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林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8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中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从事各种辊轮类机械等零部件生产, 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该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别属于废物类别HW08和HW09的危险废物。**公司将上述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储存在三个容量为1000L的白色胶桶,在2015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期间,厂长傅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三次找到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处理了共计3.198吨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被告人林某某又找到开吸粪车的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理,张某某将部分废矿物油和废乳化液倾倒在**镇**路尽头高架桥底下的空地处。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配合调查;被告人林某某在**镇**小学门口被抓获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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