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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林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4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号。因赌博,于2007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08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年初,周某甲(已判)伙同他人在上海市崇明区一处废弃场地开设热线形式的“捺六名”赌场,并组织招揽泮某某(已判)为赌场记账,郑某某、李某乙(均已判)为赌场打图、拍视频,同时招揽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等人在赌场牵热线,并支付牵热线人员每庄人民币(下币同)两百元的报酬,有多名参赌人员在临海市参与该热线形式的“捺六名”,该赌场开设至少十七天,抽头获利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场内为赌场牵热线约七天,赌场获利约二十万元,个人获利五、六千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场内为赌场牵热线至少七天,赌场获利至少二十万元,个人获利五、六千元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该赌场内为赌场牵热线至少七天,赌场获利至少二十万元,个人获利至少三千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微信截图、赌场账单等;

2.​ 证人周某乙、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 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及同案人员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谢茜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

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在外,联系方式138196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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