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61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镇**村,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79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腾讯客服,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解封微信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五万余元。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212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腾讯客服,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甲解锁微信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9991.98元。
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快手客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6077元。
5、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骗取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3739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上汽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办理还款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6137元。
7、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解封微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57739.56元。
8、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解封微信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681.68元。
9、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游戏客服,以游戏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50003元。
10、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解封微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9986元。
1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退还微信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傅某甲人民币2840元。
1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找回微信号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9988元。
13、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退还微信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72000元。
1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微信客服,以帮助恢复微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吧9988元。
15、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腾讯客服,以帮助被害人才某甲解封微信帐号为由,骗取被害人才某甲人民币4658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二人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判刑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山林
检察官助理:贺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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