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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居委会**组,住修文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修文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绰号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大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居委会**组,住修文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邓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湾**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 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罗某某、廖某甲、柳某某、邓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林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在息烽县范围内开设赌场,后由被告人简某某、林某甲选择开设赌场的地点,几人共同出赌资先后在息烽县西山镇田冲村书房组一山林、息烽县小寨坝镇红岩村红岗组一山林中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规定以赢家单次赢100元抽头5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抽头的钱与赌资混在一起。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赌博工具骰子、板子、碟子、凳子等,并由被告人简某某负责保管、运送。其间,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张某乙先后以出资搭庄的方式参与赌场经营,并抽头渔利。

被告人王某甲、邓某甲、柳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驾车为赌场接送赌客以赚取赌场发放的车费,其中,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分别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柳某某获利800元。被告人廖某甲除驾车为赌场接送赌客外,还与被告人林某丙为赌场放哨,以赚取赌场发放的工资。

另,2019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邓某甲为赚取车费,多次驾车为王某丙(另案处理)在息烽县西山镇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李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廖某甲、林某丙、张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简某某、邓某甲、柳某某、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翟某某、夏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柳某某、邓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廖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邓某甲、王某甲、廖某甲、柳某某、林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邓某甲、王某甲、廖某甲、柳某某、林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简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邓某甲、王某甲、廖某甲、柳某某、林某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邓某甲、王某甲、廖某甲、柳某某、林某丙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廖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艳

检察官助理:李滔

2020年6月11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简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张某乙、林某丙、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廖某甲、王某乙、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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