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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1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为牟利,在二人均未取得任何合法销售成品油手续的情况下,由梁某某驾驶油罐车多次从广东省茂名市将大量成品汽油运输至岑溪市后,吴某某用其改装好的一辆五菱荣光牌面包车(车牌号桂D****7)装载、运输上述成品汽油后,在岑溪市以每升5.7-5.8元的价格以流动式贩卖的方式出售给岑溪市区等地的多辆私家车及出租车。2019年9月5日,经办案人员依法对上述改装的面包车进行搜查,查获一台加油机、一个“吨桶”、“吨桶”内装有疑似汽油液体、一本笔记本等物品。经称量,上述查获的疑似汽油液体净重0.79吨,经对上述疑似汽油液体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样本检出汽油,该样本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国V92号)要求。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交易金额共达人民币1868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现均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 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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