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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欧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吴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宾馆**房内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打麻将。因怀疑张某乙、巫某某具有“出千”作弊行为,吴某某于8月24日凌晨一时许,通过电话纠集邹某某、欧某某等人前来,帮其抓“老千”。吴某某先要求房间内众人交出手机检查,欧某某拆解房间内的麻将机发现摄像头装置。其后吴某某、欧某某、邹某某在**宾馆**房内多次殴打张某乙、巫某某,威逼其承认了打麻将时“出千”。随即,吴某某要求张某乙赔偿麻将输款约7万元。张某乙将其身上的7000元现金及微信钱包内的11700元交给吴某某,随后张某乙于次日早晨7时许以筹钱为由离开宾馆。吴某某、欧某某寻找未果返回**宾馆**房后,要求巫某某写下十万元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宾馆客人结账单、通话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

2证人张某丙、冯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张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巫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扣押、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欧某某以追回本人赌博所输钱财为由,使用暴力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威胁并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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