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街组**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路**旅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杨某某(另案处理)指引下注册了以自己为法人的贵阳**商贸经营部、贵阳**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在杨某某指引下,注册了以自己为法人的贵阳**经营部、贵阳**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后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分别将以上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公司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贩卖给杨某某,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各自获利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注册公司信息查询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辨认杨某某的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微信收款记录、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及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买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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