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72********,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01年9月26日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减刑一个月,200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9********,京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受“阿生”(另案处理)的雇请与被告人段某某从东兴市万尾五涵码头乘坐小型摩托艇到达越南三屯海域,驾驶一艘编刷“桂防015”的摩托艇从一艘柜船上过驳121件冻品牛肉。次日4时许,二人收到返程指令后驾驶该装载有冻品牛肉的摩托艇返回金滩海域并成功将33件冻品牛肉成功卸至一条木排上。在等待继续卸货期间被防城港海警局巡逻艇的执勤官兵查获。经称量及价格认定,该批涉案冻品牛肉重2.32吨,价值人民币116000元。经海关认定,该批冻品牛肉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冻品牛肉、摩托艇、对讲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防城海关关于涉案货物认定情况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违反中国海关监管制度,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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