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32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号**室。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3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3月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段某某尚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毕某某明知吴某某有配偶,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在庐江县**镇毕某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5月17日生育一子。
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民事调解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童某甲、童某乙、曾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配偶、被告人毕某某明知吴某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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