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村**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押解回招远市看守所。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组**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押解回招远市看守所。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广东省**桥头镇**工厂工人,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暂住地东莞市**镇**路**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押解回烟台市看守所。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第二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一款名为“华宇环球”的投资理财APP软件,然后再购买他人的微信号建立“欢聚一堂A18”、“林哥指导分析做单群”等多个微信群,通过加好友拉人入群。吴某某又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在各群里谎称投资理财盈利,先后让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滕某某等人在“华宇环球”APP上充值、投资,然后将投资人资金转入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实施诈骗后,吴某某、汤某某遂对各被害人宣称其宣某某所投入的资金全部赔光,并将各被害人拉黑。
在吴某某、汤某某作案过程中,吴某某女友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二人利用“华宇环球”软件实施诈骗活动,但仍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给吴某某使用,并且在吴某某建立的微信群里假扮投资者宣称已经赚钱,在部分投资者发觉上当欲报警时,李某甲还根据吴某某授意编造理由稳住受害者不要报警。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滕某某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88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得赃款33000元,李某甲得赃款3800元,被告人汤某某得赃款2200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招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陈某某、林某某、滕某某三人被骗资金已由各被告人的亲友自愿全部代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均已全部追缴并依法退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酌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散页材料一页、视听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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