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都匀市**出租屋。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街道**公寓**栋**。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二人为牟某,通过在网上购买服务器、源码、域名搭建“魅思CMS”系统创建“小魅视频”APP采集、传播淫秽视频赚取广告费的方式收取钱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汤某某共同经营的“魅思CMS”系统内各项数据进行司法固定提取,其中“小魅视频”会员列表信息有69048条,涉嫌淫秽视频有26957个,视频总浏览数为:19532495。之后都匀市公安局聘请毕节市公安局的鉴定人员对随机抽取的2341部视频进行了淫秽物品审查司法鉴定,经鉴定2341部中有2336部认定为淫秽物品。截至案发吴某某、汤某某二人共牟某37488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信息、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魅思系统”会员、视频、账号、密码;图片说明、吴某某与汤某某土豆聊天记录图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件情报来源、图片说明、汤某某的租房合同、户籍证明。
2.吴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电子勘验记录。
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讯问视频、支付宝协查数据、搜查视频、固定证据取证视频、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虎
检察官助理 周琦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四册,光盘八张,移动硬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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