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等17人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曾用名汤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曾用名方某戊,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受雇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湴湖村松岭北街10号生产伪劣卷烟,其中方某丁负责管理、伍某某负责运输,汤某丁、方某丙、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方某乙、施某某、郑某某、徐某某、汤某丙、林某某、汤某甲、李某某、罗某某负责包装工作。同年9月10日,广州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在该工场抓获本案被告人,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各品牌卷烟一批(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0809元),以及薄膜、商标纸等物品一批(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14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香烟、烟制品、包装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戊、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与辩解;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等;

7.审讯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汤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汤某丙、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施某某、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汤某丁、伍某某、方某丁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缴获的卷烟成品1050条、卷烟烟支56万支、OOP薄膜60公斤、铝箔纸70公斤、商标纸(硬盒)4800套、商标纸(小盒硬盒)18800张、简易透明纸包装机一台、记事簿2本、白乳胶625公斤、简易包装机一台、白沙(硬和天下)成品3000盒、商标纸(小盒硬盒,印有和天下标识)1800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增城稽查大队代为保管,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