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 年 10月13 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庐江县**镇**村**厂。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 年 10月12 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单独或共同在庐江县境内实施盗窃。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攀爬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何某某家中,盗得黄金首饰约30克。
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攀爬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李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0元、美金3元。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攀爬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高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400元,九五之尊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六包、金皖香烟十余包、龙烟香烟三包、利群香烟四包。
4、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撬门进入**镇**社区**村民组村民管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余元和中华香烟一包。
5、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攀爬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夏某甲家中,盗得普皖香烟五包。
6、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撬锁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曹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7、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撬锁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汪某某家中,盗得普皖香烟十七包、金皖香烟三包。盗窃过程中,返回家中的汪某某当场抓获两被告人。后二人逃离了现场。
8、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撬锁进入**镇**村**村民组村民夏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证人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管某某、夏某甲、曹某某、汪某某、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庐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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