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蓟州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蓟州区**镇*甲村**区**排**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蓟州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蓟州区**镇*乙村**区**排**号。
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驾驶冀B****W东风牌面包车,窜至蓟州区下仓镇骆驼港村,使用铁夹子盗走刘某某家门口拴在院墙外的黄色家犬一只。经鉴定,被盗家犬价值人民币312元。
2019年12月15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驾驶冀B****W东风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霍各庄镇张古庄村,使用铁夹子盗走张某某家门口外狗笼内黑青色马犬一只。经鉴定,被盗家犬价值人民币480元。
2019年12月15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驾驶冀B****W东风牌面包车,窜至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使用铁夹子、断线钳等工具盗走耿某某家门口外狗笼内黑白花家犬、黑色家犬各一只。经鉴定,被盗黑白花家犬价值人民币650元,黑色家犬价值人民币910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作案工具铁夹子、断线钳已被公安宝坻分局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断线钳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盗家犬的鉴定意见;
7.辨认、勘验等笔录。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均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爽
2020年6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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