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王某某盗窃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区,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北7****号,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糖厂**分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牌单排货车(车牌号码为:新NA****)至阿克苏市**林场新**队**市场对面**号露天库房处,使用断线钳将该库房周围的铁丝护栏剪断后,进入库房中将堆放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存放于**队林场**队吴某某租赁的库房内,并使用剥皮机将盗窃的电缆线的铜芯与外皮分离,破案后,在**队林场**队吴某某租赁的库房内,起获被盗电缆线。

2、2020年0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北路**加油站旁阿克苏市**工程工地南门处,因大门未上锁,进入工地,将存放在该工地的电缆线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后盗走,随后在阿克苏市**北路的一家废被告人品回收站将盗窃电缆线以17000元的价格卖出,17000元钱被其购物、吃喝挥霍。

3、2020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工业园区前进路**加油站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大门门锁剪断,进入工地将放在加油站院内的200米黑色电缆线(5芯铜芯线),4块电瓶、2块单排货车电瓶、白色双开门冰箱、液化气罐、液化气灶被盗走,存放于王某某**糖厂**分队的家中,破案后,在王某某**糖厂**分队的家中,起获全部被盗物品。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大道**城**湖工地新修公厕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厕所大门撬开,将放在公厕内的一台柴油发电机、四副脚手架被盗走,存放于**糖厂**分队王某某的家中,破案后,在**糖厂**队队王某某的家中,起获被盗发电机及脚手架。

5、2019年10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工业园区**路路边工地(该工地未安装防护措施),进入工地,将放在工地内的绿化管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绿化管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克苏市**建材城卖水管的,二人各自分赃1500元钱,用于日常开销。

6、2019年12月18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中进驾驶一辆白色**牌单排货车(车牌号码为新NA****)至阿克苏市**路**园旁的工地,将该工地的护栏铁丝解开,进入工地,将存放在工地内的300根钢管(5米长的200根、2.5米长的100根)2000个钢管卡子盗走,随后在阿克苏市**队林场**队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将盗窃物品以2700元的价格卖出,2人各自分了1350元钱用于吃喝消费使用。

7、2019年10月6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自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路0.5公里工地(该工地未安装防护措施)进入工地,将放在工地内的200张木板盗走。随后将盗取的木板一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克苏市**队林场**木材厂,2人各自分赃2500元钱用于日常开销。

8、2017年7月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自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社区对面工地(该工地未安装防护措施)进入工地,将放在该工地内的240张木板盗走,随后将盗窃的木板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克苏市**队林场**队**木材厂,2人各自分赃1750元钱,用于日常购物消费。

9、2019年12月1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工业园区**路食用菌厂后门彩钢房(该工地未安装防护措施),进入彩钢房后将停放内的三轮蹦蹦车(蓝色时风牌三轮蹦蹦车车长四米,宽两米,高1.5米),用蓝色三轮电动车把三轮蹦蹦车拉到阿克苏市**队林场**队,**租赁站以3000元的价格分赃1500元钱,该钱用于日常花销。

10、2019年10月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旅游工地(该工地未安装防护措施),进入工地,将放在工地内的瓷砖、电线、led大灯盗走,存放在王某某**糖厂**队队的家中,起获全部被盗物品。

11、2019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园林**队的一处工地,因大门未上锁,进入工地,将存放在该工地的钢筋(25毫米的钢筋40根22毫米的钢筋70根、20毫米的钢筋70根、12毫米的钢筋20根)、钢管(六米长的钢管50根、三米长的钢管50根)、脚手架20付武乡登丁盗走随后在阿克苏市**队林场**队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将盗窃物品1800元的价格卖出,2人各自分了900元用于购物,吃喝挥霍。

12、2019年12月1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是克苏市**东城**湖工地新修公厕,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厕所大门撬开,将放在公厕内的一台柴油发电机四副脚手架被盗走,存放于**糖厂**队从中开在家中,起获被盗发电机及脚手架。

13、2019年9月15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至阿克苏市**物流公司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工地内彩钢房撬开,进入彩钢房,将放在彩钢房内的施工工具盗走,存放于王某某**糖厂**队队的家中,破案后,**糖厂**队队的家中,起获全部被盗物品。

14、2020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自驾驶一辆电动车三轮车至阿克苏市**东城**工地内(该工地为安装护栏、大门等防护措施),将存放的在工地内的50根钢管(4.5米长的钢管19根;4米长的钢管29根;5米长、1.8米长的钢管1根),600个钢管卡子(十字卡)盗走,随后在阿克苏市**队林场**队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将盗窃物品以1880元钱,吴某某拿了其中1180元钱,王某某拿了其中的700元钱,用于日常吃喝消费。

15、2019年5月28日晚上0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各自驾驶一辆电动车三轮车至阿克苏市**东城棚户改造区**号交通桥上(该工地未安装护栏、大门等防护措施)将放在**号交通桥的340根钢管盗走,随后将盗走的钢管以1180元钱的价格卖给阿克苏市**队林场**队**租赁站,所得赃款被用于日常花销。

     以上被盗物品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总价格为333734元钱。

(16)2020 年01 月20 日22 时30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队林场八队家里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饮800m1 左右穆塞莱斯葡萄酒,于次日凌晨00 时35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新NA**** 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阿克苏市**队林场**队行驶至**路**学院门口时与一辆蓝色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O3mg/lOOml(国标8Omg/lOOml 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队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两名被告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代江华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套,换押证两套、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