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现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5月29日因吸毒被代县公安局罚款100元;2020年6月9日因吸毒被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乡**,现住:怀仁市**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4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199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云州A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镇**,现住:怀仁市**园**号楼**单元**层**。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乡**,现住:怀仁市**巷**。2019年8月6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94********,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路**,现住:大同市云冈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怀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6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管某某、任某某、邵某某、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与居住在山西省代县的被告人吴某某联系,为吸毒人员齐某某、张某某、魏某甲等人从吴某某手中代购毒品冰毒,之后加价出售,从中渔利。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收取齐某某、张某某、魏某甲三人毒资后,再次去代县从被告人吴某某手中购得冰毒,在返回怀仁后被怀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包(重25.396g,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在其家中又查获疑似毒品一包(重20.838g,经鉴定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某、管某某、某某甲、齐元文、代铁旦抓获。
2、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王某甲手中购得毒品冰毒后,又多次将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荣荣”(身份不详)、“王三一”(身份不详)、贾某甲等人,其中出售给“荣荣”四次,出售给“王三一”五次,出售给被告人贾某甲二次,并从中牟利。
3、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出资2400元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到左云县东沟村,通过一个叫杨某某(外号“某某乙”)的人联系,购得毒品土制海洛因12包。在返回怀仁后,被告人任某某、邵某某将购得的毒品土制海洛因分装成20个包。当日被告人任某某、邵某某将2包毒品土制海洛因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叫“二邦”(身份不详)的吸毒人员;2020年5月19日二被告人又将毒品土制海洛因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邦”两包;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昌盛”(身份不详)2包;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微信名“随遇而安”)3包;此前5、6天被告人邵某某通过被告人任某某联系被告人贾某乙,向被告人张某某购得冰毒1包,后出售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再次通过被告人任某某联系被告人贾某甲,由被告人贾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购得冰毒1包后交给被告人任某某,之后被告人任某某、邵某某欲再次出售给陈某某从中渔利,后被怀仁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被告人任某某、邵某某、贾某甲分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任某某手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重0.221g,经鉴定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10包(重0.138g,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4、2020年以来,被告人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向张某某、王某乙分别出售毒品冰毒各1次。
5、2020年5月18日晚至5月21日,被告人丰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齐某某、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微信****;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魏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管某某、任某某、邵某某、贾某甲、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管某某、任某某、邵某某、贾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管某某、贾某甲、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乙、任某某、邵某某在最后一次贩卖毒品过程中,所查获疑似冰毒未检出毒品成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亦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最后一次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且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管某某、任某某、邵某某、贾某甲、丰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