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 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在逃期间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峄城区**村,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黄泉村山上聚众赌博,每日参赌人员20人至50人不等,每日赌资10万余元至30余万元不等,并从参赌人员赢取款中抽头渔利。吴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仍然为其提供场地、伙食。期间,王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吴某某每日非法获利300元至1000元不等,累计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地、伙食等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