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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王某甲等赌博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街**。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8年7月3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画水镇一带山上纠集赌博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四十余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负责望风,每场支付给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300元好处费,由二人平分,至案发二人分别获利共计7000余元。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画水镇西山村公墓边上的山上纠集10余名赌博人员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共缴获赌资66355元,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被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退出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被告人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已经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53*******)、曹某某(联系电话158********)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8********)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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