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建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酒店(西安钟楼省政府店)。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建筑管理有限公司接待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系西安**建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和**集团法人,其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中以吴某某是“大日如来”、“女毛泽东”、“孙中山”转世宣传自己,并虚构了寻找民族资产及“联合国搬迁项目”、“河西走廊九亿亩土地开发项目”、“兴农富农强农项目”、“普渡大运河项目”、“全民免费医疗项目”、“全民免费教育项目”、“万慧中心项目”、“飞行器项目”、“消防建设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国家发改委退休领导,骗取单位聘用人员张某甲等信任,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借水还油”等名义诈骗张某甲160236元、邓某某30000元、肖某某99000元、程某某4500元、张某乙60000元、李某某60000元、王某乙30000元、邵某某60000元、王某丙117000元、张某丙80000元、李某某63000元、柴某某10000元、黄某某20000元共计人民币643736元,一部分用于该公司的房租,水电费等,其余赃款被吴某某挥霍,被告人吴某某并无偿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辨认笔录。
2、受害人报案材料及所作陈述。
3、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4、银行流水明细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城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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