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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田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5日上午,时任曲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乙(现在逃),因村内修路占地一事与本村吴某丙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当日中午,二人又在手机通话时发生对骂。当日17时22分许,吴某乙及其子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曹某某(现在逃)等多人手持镐柄等凶器闯入吴某丙家,将吴某丙家门窗玻璃、电视等物品砸毁。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丙家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669元。 

2、2015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曹某某(现在逃)等多人手持镐柄等凶器再次闯入吴某丙家,在吴某丙家屋内用镐柄等凶器对吴某丙进行殴打,将其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吴某丙左大腿创口疤痕累计达5cm,右枕部线样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创口累计达12cm,左额叶脑挫裂伤,右额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等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且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等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庆环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叁册、另页共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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