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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田某某过失损坏军事设施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大厦。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路**巷**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市鄠邑区**管道施工队承包了西安市**公司“**儿园自来水接入项目”管道铺设工程。2019年8月18日23时许,在未取得《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队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某在鄠邑区渼陂西路与西苑北路十字西北角人行道上进行顶管机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将空军西安**学院(以下简称**院)专项军用输电电缆损坏,造成**院供电中断30余小时,严重影响了**院工作秩序。后吴某某、田某某家属与**院达成赔偿协议,**院对田某某、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吴某某具有前科、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因田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常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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